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索 引 号: | 640300031/2026-000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提振住房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提振住房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因城施策优化使用政策,更好满足群众刚需及多元化改善型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提振住房消费若干措施》(吴公管委发〔2025〕4号)进行优化完善并延续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条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执行期内,在吴忠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留足贷款要求余额的前提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办理贷前提取。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划转至所购房开发企业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条 扩大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提取范围。政策执行期内,缴存人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大修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费用。
第三条 扩大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范围。政策执行期内,缴存人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提取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进一步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时间范围。政策执行期内,缴存人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再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本息额。
第五条 提高“多孩家庭”贷款额度上限。政策执行期内,二孩、三孩家庭在吴忠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上浮20万元和30万元。
第六条 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政策执行期内,全职引进的自治区或吴忠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吴忠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缴存余额倍数、公积金使用次数等核定的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元。
第七条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倍数与上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从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合计的20倍提高至30倍,单职工缴存和双职工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分别为60万元和80万元;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单缴存和夫妻双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分别为60万元和8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第八条 延长贷款到期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由原来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延长到男性63岁、女性58岁。贷款期限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调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人小额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额度。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办理该缴存人账户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继承公证等法律文件的账户余额标准,由原3万元(含)以下调整为5万元(含)以下(均不含销户利息),其余提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自2026年5月27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同步遵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