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00031/2025-000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25-05-26
责任部门: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05-28
关于印发《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5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群众共同富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_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不受户籍条件限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行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灵活退出原则。

第四条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辖区范围内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管理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销户、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登记。“个人缴存者”只能设立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填写《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业务协议》,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人银行借记卡;

(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中心受理相关资料后,为“个人缴存者”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与其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业务协议》,绑定银行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参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在职职工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和配比缴存比例最低均为5%,最高均为12%,“个人缴存者”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由选择。

(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个人和配比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后,原则上在同一个自然年内不再变动。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个自然年度内调整一次。“个人缴存者”每个自然年度内应主动申报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次,未申报的,管理中心默认按原缴存基数、比例进行汇缴。缴存额上下限按照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

(一)设立账户。在管理中心设立“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首次缴存。管理中心按照核定后的缴存金额,为个人办理缴存,“个人缴存者”应绑定本人银行借记卡作为扣缴账户,开户在扣款日前,本月代扣代缴;开户在扣款日后,次月起进行代扣代缴。

(三)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补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款金额,管理中心于每月20日对“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扣缴,记入“个人缴存者”账户。

(四)“个人缴存者”因失业、突发事件等困难造成无法继续缴存,由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个人缴存者”连续欠缴六个月的,管理中心将直接封存其账户。个人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并销户。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封存后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业务协议》即时终止。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代扣业务协议》可自愿转为“个人缴存者”,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全市辖区内缴存职工、“个人缴存者”在办理提取销户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再次申请开户的,须与原账户销户日期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自缴存之日起,账户余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个人缴存者”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或登录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宁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自助打印缴存凭证,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及政策。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提取政策规定,可持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缴存者”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并销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并销户。

第十三条 吴忠市“个人缴存者”在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管理中心将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12号)要求,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施行,原《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吴公管发〔2019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