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00031/2024-0007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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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构建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监督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监督受委托网点承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范和治理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条 “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
非住房消费类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其它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频次、额度
第六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区内跨中心提取还贷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销户提取外,同一职工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第八条 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公寓(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拍卖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商品房按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再交易房按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合同日期)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含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可以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提取金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
第九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当月,可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月对冲”协议,每月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职工已签订“按月对冲”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的可按月提取。
第十条 在公积金缴存城市或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三个月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住本市商品住房,在租赁期内,每年或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每年或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第十一条 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的,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起三年内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无冻结,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然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和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然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第四章 提取审核
第十九条 职工应当按照“管理中心”提取的相关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及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认为申请事项需进一步向房屋管理、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或本人社保卡中。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与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后,推进网上提取业务,职工可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提交提取申请进行审批办理。(已开通网上自助提取业务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手机APP自助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社会信用体系,对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存量房买卖合同、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拒不退回的将其骗取行为通告其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协助追回提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执行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