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有价格项目对接兼容事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有价格项目对接兼容事项的通知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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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有价格项目对接兼容事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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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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