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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30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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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7]181号),该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政策和实际管理情况,需要修改,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47号)、《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规定,还需要新增部分政策,结合实际工作,将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作为一项新的政策依据增加到办法中。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补助补充到补助资金范围。增加对高价值专利、试点示范优势企业、贯标认证企业补助项目的申报流程。

理由1《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规定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5万元、对获得授权的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每件可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2、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贯标认证企业补助为新增政策;另外,高价值专利、试点示范优势企业、贯标认证企业补助项目需要通过评审认定。

三、取消原办法中对专利申请和授权事项的补助。专利和授权申请事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以及PCT申请的补助。

理由1国家知识产权局从提高全国专利申请质量的角度,多次发文,要求各地避免在资助政策中出现申请阶段即资助的情况,避免非正常申请、套取资金的情况。我区自2013年以来,根据各地级市反馈的情况,产生了不少专利申请大户,资助金额有的超过50万元,但经过专利检索发现,一批申请大户有套取补助资金的嫌疑,其申请的专利至今未提交专利实质性审查。因此取消对发明专利申请事项的资助。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授权专利,但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性审查,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授予专利权。这就造成一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重复授权法律状态不稳定的情况。国际上通行的衡量创新能力的指标是看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多少,我区十三五规划要求完成的指标也是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在考核指标中。故取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事项的资助。

3PCT申请是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的一个途径,国内申请取得受理后一年内,申请人再向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标明是PCT申请的文本,即可获得国际申请的申请号。在30个月内,申请人只要指定至少一个国家,该申请即可继续在指定国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2012-2013年度,我区共有34PCT申请,但到30个月的截止期,有22件申请未指定国家启动进一步的审查。这说明,很多企业PCT申请的行为是否进一步指定哪一个国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其实行资助,会造成政府资金的无效利用。因此取消对PCT申请的资助。

四、在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中增加了对自治区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两项内容。

   理由:根据26号文件中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增加。

五、对专项补助申报流程予以简化,降低制度成本,减少项目遗漏,提高行政效率和政策的公平公正。

原办法中,申请专利补助需要企业提交申请表,经部门核实后再补助。根据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很多企业没有及时报送,事后补交已过补助期限,造成一批专利没有获得补助。程序上的复杂,也给申请人增加负担。对授权发明专利,可直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公告,将所有的授权专利检索统计,并对外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即行执行补助政策,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来源渠道,规定用于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相关的评审认定、绩效评价、调研培训、分析统计等专项工作经费从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按照要求,规定本办法执行有效期为3年,同时废止原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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