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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29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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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就业工作管理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支出范围

《实施细则》涉及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实习(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创业补贴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补助、高校就业工作补贴、创业孵化园区补助、特色专业建设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支出。

(二)资金分配下下达。

自治区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除预留一部分用于区本级(含宁东)就业创业项目支出外,其余资金按因素法下达各市、县(区),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权重占70%、投入因素权重占15%、绩效因素权重占15%。各市、县(区)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任务后,可结合当地就业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加大就业资金支出力度,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兜底。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将按照财政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18】1号)相关要求,对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价),将考核成绩在前9名的市、县(区)确定为A类、B类、C类3个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绩效补助资金,其中:A类1个,B类3个,C类5个。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区),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遇有政策调整时,适时修订和完善。《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社发〔2016〕708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2037301

传真:20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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