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
3.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4.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款规定的鼓励类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
5.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7.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8.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9.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0.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有机肥、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2.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
13.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前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15.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6.自治区财政支持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实行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7.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暂行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8.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人才,两年内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现有职称、资历、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的限制。
20.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允许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21.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22.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年度中预留15%,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3.凡是引进符合国家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全区及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优势产业集聚或者产业带延伸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引进项目资金到位率高、项目投资强度大并获得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奖励。
24.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25.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截止日期按2011年12月31日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和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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