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联:关于印发《吴忠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促进地方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带动就业创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经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显示,目前我市注册个体工商户有80976户,其中利通区24727户,青铜峡11387户,盐池24170户,同心13829户,红寺堡6863户。除个体工商户外还有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目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从业人员来看,财政供养人员已建立,企业包括国有和部分非公企业及民营也已建立,在从业结构发生变化的当前,只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没有建立,这两个群体收入较高并且相对稳定,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是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重要举措,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也为从业人员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奠定了政策基础,将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促进吴忠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吴忠市五届一次全会将《吴忠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列入吴忠市2017年为民办实事的举措之内,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实现住房公积金为民办实事的宗旨。
(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精神要求出台政策,中心依据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调查摸底,先期到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调研,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吴忠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草拟《办法》经多次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分中心意见,并逐一征求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委员意见,各委员均认真将意见反馈,中心讨论采纳征求到的意见。
(三)由于本办法政策性强,涉及不同群体,各地情况和做法差别较大,为慎重起见,10月底,中心派分管副主任带队一行4人到山东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南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学习调研。通过学习交流,对《办法》又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多次讨论研究拟订出《吴忠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及细则。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1、缴存比例执行10%-24%,在职职工个人为5%-12%,符合《条例》的规定,缴存者可在比例之间自由选择。
2、缴存基数考虑到缴存人的承受能力和贷款要求,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16年公布2993元),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非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16年公布4528元)的3倍,个人缴存者可在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自由选择,实行定额缴存。(2016年最低缴存额为300元,最高3260元)
3、考虑到缴存人方便,由银行代扣代缴,为了防范风险,绑定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由于社保卡在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家银行,所以中心办理个人缴存公积金业务委托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以后再逐步向其他国有银行推开。
4、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的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贷款优惠政策。
四、实施细则
(一)、缴存范围
凡在吴忠市辖区范围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本市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的个体经营者;
2、灵活就业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本市独立从事某种自由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术技能采取转让或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并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个人缴存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缴存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缴存人在吴忠市辖区内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流水账(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4、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存额度
1、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私营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
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需调整,由个人缴存者填报申请,经中心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缴存办理程序
1、个人缴存者持缴存开户所需资料到中心归集科、分中心业务大厅申请审核后,到中心、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开户缴存,由委托银行为个人缴存者绑定社保卡作为缴存账户,同时由委托银行与个人缴存者签订签定《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由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2、业务委托银行于每月10日前对个人缴存者进行代扣,代扣成功后于当月20日前将代扣凭证送中心、分中心核对,并由中心、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
3、如个人缴存者公积金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委托银行通知缴存者及时补充欠缴的公积金,保证缴存者能够正常足额缴存。
4、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在中心、分中心已设立账户的,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的,须填写《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户)通知书》并加盖财务印鉴,办理合户后,可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条件
1、个人缴存者符合《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持相关资料向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
2、个人缴存者因故停缴满一年,且无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经本人申请可销户一并提取本息,但在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个人不得再次开户缴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者,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缴存者离开本市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持相关资料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个人缴存者须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者须提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月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社保缴存标准证明;
3、个人缴存者申请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根据个人征信、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供本市行政事业、国企缴存人做担保,且贷款期间不可撤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缴存基数的60%;
4、个人缴存者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缴存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款账户应与缴存约定账户一致,并在同一委托银行。
5、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贷期间,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停止缴存并有6个月以上的,中心分中心应封存其账户,并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仍恶意不缴的,应采取相应法律诉讼程序。
咨询单位: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953-2037029
传 真:0953-2037029
邮 箱:wzzfgj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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