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注〔2020〕2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原则〉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宁夏佰草坊中药材有限公司符合《宁夏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品种技术规范要求,现予以公示,加工品种为:黄芪、党参、甘草、板蓝根、银柴胡、黄芩、白芍。
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原则》要求,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过程中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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