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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殡葬行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规指引

时间:2025-06-03 来源: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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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殡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防范因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殡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吴忠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行业经营者及其他经营单位在销售墓位、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葬或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信用、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指引只对殡葬商品及服务经营者信用、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合规自律,诚信经营,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二、信用合规提示

(一)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二)殡葬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事项时确保提交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按时真实准确做好年报工作。每年11日至6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自主选择其年报内容是否公示。

(四)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决定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歇业期间需正常进行年报;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三、价格行为合规提示

(一)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收银服务、商品展示等显著区域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价目册、展示板、电子屏幕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墓位或销售骨灰盒、寿衣、花卉等殡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公示商品名称、商品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殡葬服务、殡仪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二)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墓位、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应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行业经营者,要将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内容及收费予以明显区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等。

(四)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开展价格促销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标清被比较价格和现销售价格两个价格:一是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确保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二是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销售现价。

(五)墓位、殡葬用品或者殡葬服务、殡仪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实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七)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的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丧属接受殡葬服务或搭售殡葬用品。

(八)殡葬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为吸引客户降低报价,在提供服务时以特别服务要增加服务项目为名另行加收费用。

(九)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优惠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服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自觉诚恳及时处理价格纠纷,切实保护丧事承办人合法价格权益。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规提示

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通过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为了拉拢生意,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等方式,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其他殡葬经营者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不得对所提供的墓位、殡葬用品或者殡葬服务、殡仪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四)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谋取殡葬行业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五、反垄断行为合规提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得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剥夺交易者公平交易机会的经营管理行为。

六、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合规提示

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不得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不得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

七、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示

(一)不按时报送年报行为

表现形式: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虚假报告

法律责任:经营主体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虚假报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或仅以口头方式报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选择性标示价格擅自变更公示政府定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表现形式:高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等。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存在明令禁止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价格欺诈行为

表现形式: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与其进行交易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或者计量单位等标价将已作废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行为

表现形式: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不提供、不如实提供、不完整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各殡葬有关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混淆行为

表现形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混淆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虚假宣传行为

表现形式:对所提供的墓位、殡葬用品或者殡葬服务、殡仪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商业贿赂行为

表现形式: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取殡葬行业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表现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合规经营建议

各殡葬行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合规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共同推动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改、民政等部门,加大对殡葬行业信用、价格、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督导抽查和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超标准收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型违法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殡葬行业相关的全部法律风险,除上述情形外,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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