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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2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时间:2025-02-24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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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24〕34号)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了验收工作,现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

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年处置100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2019年11月分期建成运行,项目实际占地面积543.98亩,其中占用草地面积403.69亩,至今未取得使用草地审批手续,涉嫌非法使用草原。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修复被破坏草原生态。

整改措施:对该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该公司按照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并对占用区域开展生态修复。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经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年处置100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违法主体吴忠市融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原403.69亩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该企业违法占用草原行为触犯刑法,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将该违法案件移交至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吴利检行公建〔2024〕26号)提出该项目系政府公用项目,建设时经过发改、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预审,不能简单评价为非法占用草原,且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故不宜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吴忠市融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天然牧草地385.58亩,其他草地18.11亩,2018年至2021年已自行恢复170.94亩,2020年利通区综合执法局对其违法占地0.6亩已进行行政处罚。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利自执罚〔2024〕004号)处罚决定如下:1.对非法使用的216.69亩天然牧草地处以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2.5元/亩12倍罚款,计214523.10元;对非法使用的15.46亩其他草地处以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8.36元/亩12倍罚款,计14537.35元,共计罚款229060.45元。2.责令吴忠市融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符合规划使用的草原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2024年9月27日吴忠市融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没款。

(三)吴忠市融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1月14日下发《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宁林草许准〔2024〕792号)同意使用草原403.69亩。

四、自行验收情况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22项整改任务进行了验收,各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完成了整改目标,同意验收销号。

现将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3-2010166

联系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236号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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