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自2021年4月15日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全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行政部门停止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及年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特此公告。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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