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39号)要求,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通知附件《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责任分工表》中列示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7个规范性文件及吴忠市财政局已制定的4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7个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一)《吴忠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发〔2004〕75号 ),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二)《吴忠市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吴政发〔2006〕80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三)《吴忠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吴政发〔2008〕62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四)《吴忠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吴政办发〔2013〕 27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五)《吴忠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吴政发〔2015〕8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六)《吴忠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吴政发〔2015〕14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七)《吴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吴政发〔2008〕62号),仍然适用,建议保留。
二、吴忠市财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经对局内制定的42个规范性文件清理,宣布废止4个,宣布失效2个,继续保留36个。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36个。
(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吴财发〔2011〕102号),按照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依据此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宁财规发〔2018〕35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9〕319号),故该文件宣布废止。
2.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吴财发〔2014〕387号),按照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故该文件宣布废止。
3.《关于进一步规范吴忠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吴财发〔2016〕107号),按照2018年12月17日印发《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通知》(吴政办发 〔2018〕93号),故该文件宣布废止。
4.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财规发〔2018〕2号),按照本《办法》第七章附则中关于“吴忠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8年4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7日,吴忠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财规发〔2020〕1号),故该文件宣布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2017-2018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吴财发〔2017〕60号);
清理理由:执行期已满,现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2020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故该文件宣布失效。
2.关于印发《吴忠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吴财发〔2016〕167号)。
清理理由: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会〔2018〕21号),新制度已对相关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无需本级财政再另行制定办法,故该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吴忠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吴忠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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