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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

时间:2019-07-26 来源:吴忠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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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公共停车资源,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市民安全便捷出行,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就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内和有关管理部门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内。

二、在停车场内和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三、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区域,禁止机动车辆停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停车以及超出标线停车的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按照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处罚,同时将车辆拖移至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违法车辆停车场(地址:利通区金积镇东大桥十字路口向西200米处,联系电话:0953-2694666)。

六、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区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后领取车辆。拖移及停放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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