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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许学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2019年8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许学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许学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8月,被告人许学民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万余元、美元5万元。截至20171030日,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204万余元,被告人许学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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