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终字〔2025〕第3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余某对被申请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反映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金积水厂排水问题调查情况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1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余某于2025年1月16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