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决字〔2022〕第38号
申请人:唐某某
申请人:彭某某
申请人:尚某
申请人:李某甲
申请人:李某乙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杜某某
申请人:冯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牛某某
申请人:冯某甲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钱某某
申请人:曹某
申请人:钱某某
申请人:钱某甲
申请人:彭某甲
申请人:郭某甲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姬某某
申请人:冯某乙
申请人:饶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娜,职务:该县县长
住所地:盐池县花马池镇鼓楼南街
申请人唐某某等23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盐政征字〔2022〕1号),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受“9·20”突发疫情影响,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起中止本案审理。2022年12月21日,复议机关认为本案需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宁03行初44号行政补偿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中止本案审理。现中止事由已消除,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下发决定书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范围等具体工作安排便径行下发《征收决定》,未进行详细调查,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未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参与权(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方擅自选定等)、选择权(补偿方式只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中的某一种),未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实施征收行为,该征收程序明显存在违法,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申请人下发的《决定书》不能保障申请人在此次征收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对征收名单中的每户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测量、调查登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仅仅是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而部分申请人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估价金额补偿,增加相应的补偿差价。与此同时,根据《盐池县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镇守补偿安置方案》中得知,仅仅平房、瓦房置换标准为2332元,还不包括其他补偿费用,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每平方米400-700元的补偿为所有的补偿费用,该标准并不符合同地同价的补偿原则,同时也不能让申请人在征收项目实施后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违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内容明显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撤销,故提此申请,望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等认为被申请人下发决定书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该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下辖的盐池县冯记沟乡政府所在地现由于大部分处于煤炭资源开采的采空区域,存在客观的地质灾害风险,进行整体搬迁是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需要。该区域内除政府部门房产外还有大部分的个人房产,所以对该区域进行采空区地质风险的整治需要启动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程序来完成。为了完成征收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前期调研工作确定由冯记沟乡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启动征收工作。2022年2月23日,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2022年3月2日在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预留电话号码:0953-6659037,邮箱:fjgxzf@163.com,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通过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冯记沟乡人民政府预留座机电话、电子邮箱、冯记沟乡拆迁办等多处公共场所公示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复核,电子邮箱、预留座机电话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所以未组织召开听证会。
2022年3月9日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意见征集公示》,通过问卷二维码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后于2022年6月8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
2022年4月13日,印发了《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构成,征收实施时间及征收补偿决定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冯记沟乡拆迁办公示栏、冯记沟乡文化活动站、兴隆社区公示栏等场所予以公示(盐政办发〔2022〕13号)。
2022年6月9日,盐池县人民政府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征收实施时间:自2022年6月10日起实施。签约期限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同时冯记沟乡拆迁办将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征收区域图,冯记沟乡征收名单,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3号)以附件方式在冯记沟乡拆迁办公示栏、冯记沟乡文化活动站、兴隆社区公示栏等场所予以公示。
2022年6月10日,盐池县人民政府印发《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拟征收的通告》并予以公示。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盐政征字〔2022〕第1号《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发的决定书不能保障申请人在征收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也无依据,其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理由是:1、被申请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被申请人违反了宁夏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3、具体补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补偿;4、没有对每一个被征收者房屋进行测量、登记等;5、制订的补偿标准和盐池县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差距太大。而实际情况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整的是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故该条法律规定与本复议案件没有关系。
截止目前,征收单位已经委托中介单位对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所有住户房屋逐户测量、调查登记,在评估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房屋自身价值、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做出专业的评估和测算,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对于一些特殊问题已提交县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委托评估工作也正在进行。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其进行评估是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约束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情形。申请人如果对于具体的评估结果有异议,依据法律规定还有救济程序可主张权利。该程序和征收决定是两个程序的问题,不应当混为一谈。
本案所涉及的征收是因矿山采空区域地质治理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所征收房屋涉及的区域为乡镇,同县城的旧城改造的征收是性质不同的,且所处区域的差异必然导致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可能是同一标准。故涉案的征收适用城镇的旧城改造标准是不可行的。基于上述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9日,中共盐池县委作出《专题会议纪要》(〔2021〕5号)载明,冯记沟乡人民政府驻地因处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井田范围,属于采煤区搬迁范围,多年来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政府驻地配套设施滞后、服务功能不全、带动能力较弱,无法满足乡村振兴小城镇建设发展和服务辖区群众的需求。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开采计划,拟于2023年下半年对乡党政驻地井田范围进行开采,预计可开采煤炭521万吨。2018年以来,经县、乡党委、政府多次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沟通,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明确复函建议冯记沟乡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整体搬迁。2019年4月以来,县、乡党委、政府积极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协调,至2021年6月,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议决定综合考虑产城融合、产业基础、压覆矿产、务工就业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原则同意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整体从现址搬迁至冯记沟村李新庄自然村。
2021年12月15日,中共盐池县委员会办公室、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党办综〔2021〕67号),该方案对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建设的必要性、驻地新址的科学合理性、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予以阐述并作出要求。
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召开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对《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并研究决定,原则通过该方案,冯记沟乡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发布《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众进行了30日的意见建议征求。
2022年4月13日,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13号)载明,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能源开发,从根本上解决冯记沟乡地处煤炭压覆区,导致多年来停滞发展、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物流不畅、人口聚集流失、居民住房破败、存在安全隐患等实际问题,着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为民服务能力,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全力打造形成“一核一带四区”乡村振兴示范乡和“三产”融合发展的县域中部乌金文化之乡。征收范围为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区域(338国道以西、大马路以东、老井口以北、244国道以南,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采煤区压覆煤炭资源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此次征收涉及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站所机构)27个、自然人住户442户(不含务工移民新村享受过煤矿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助及危房危窑改造补助政策的139户住户)。征收补偿方式为住宅用房、营业房(含办公)、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022年6月8日,宁夏宝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评估作出《盐池县冯记沟乡人民政府驻地搬迁涉及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宁宝创稳评<2022>字第005号)载明,本次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合规性原则、实施合理、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基本可控。
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盐政征字〔2022〕1号),决定对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区域(338国道以西、大马路以东、老井口以北、244国道以南,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采煤区压覆煤炭资源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申请人唐某某等23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案中,因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处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井田范围,属于采煤区范围,被申请人对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整体搬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中载明,征收补偿方式为住宅用房、营业房(含办公)、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该补偿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本案所涉征收决定部分内容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因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确认违法,但被申请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盐池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盐政征字〔2022〕1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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