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终字〔2022〕第42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光锋 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东266号
申请人程某某向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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