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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3-01-29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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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复终字〔2022〕第41

申请人:吴忠市某大药房

被申请人: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汪洋,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忠市开元大道118

第三人:马某

申请人吴忠市某大药房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81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Y640300202204914)并责令对第三人马某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于202283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受9·20”突发疫情影响,本复议机关于2022922日起中止本案审理。现中止事由已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113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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