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终字〔2022〕第33号
申请人:吴忠市某黄酒厂
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尚杰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新村街248号
申请人吴忠市某黄酒厂对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2年6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利市监处罚〔2022〕第44号)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受“9·20”突发疫情影响,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起中止本案审理。现中止事由已消除,本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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