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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1-29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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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复决字〔2022〕第23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文晶,职务: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124

申请人曹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于20227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52日在弘德服务区购买八宝茶四袋还有一盒,申请人回到家之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并不全面,有茶叶、枸杞、核桃仁、红枣、葡萄干、桂圆、冰糖、玫瑰花、酸枣、芝麻、果干等,食品配料表不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食品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也应注明配料表。如有违反将受到行政处罚,其标签标识上还有玫瑰花。鉴于此,申请人立即向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55日对申请人作了第1次回复,回复内容是,什么当地企业,属于小厂家,法律知识不全面类似于包庇的话。事实上该名工作人员未经调查,擅自就向申请人回复,说商家一般正常情况下肯定是进购的可食用玫瑰花,话里话外意思都在包庇当地商家,并多次向申请人提出,八宝茶是当地特产,小厂生产,不规范属于正常(申请人有通话录音为证)。对此申请人明确回复该名工作人员:玫瑰花添加并不属于标签瑕疵,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后申请人又将卫计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玫瑰花可添加到普通食品,但其应当是重瓣玫瑰。后来该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要向领导汇报。随后申请人于2022516日(申请人有通话录音为证)向该名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该名工作人员只是作了敷衍回复,告诉申请人,该食品是标签瑕疵,认定退货退款,没有违法事实。

申请人认为:首先该名工作人员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对自己说的话负相应的责任,擅自向申请人回复明显属于一种渎职行为。后来该工作人员经过接近10天的时间调查处理,按理应当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明真相,且未依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包括玫瑰花’”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载明通知载明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也载明: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在食品中添加玫瑰花系违法行为...,但该工作人员仍然告诉申请人属于瑕疵。可见办案工作人员对于公民的诉求和对于公民提出的建议完全未采纳,依然我行我素,未作调查,就直接回复申请人玫瑰花添加到普通食品属于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行其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不作为、渎职行为。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实令人汗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属于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由此,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

1、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包庇商家,未作调查就擅自向申请人回复,不作为、渎职。答复:20225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电话投诉举报,反映其在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购买的某某八宝茶食品标签配料表显示干果等,标签内容不全;配料表中玫瑰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对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核查,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某某八宝茶是从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购进,八宝茶标签配料表内容不全,玫瑰花表述不规范。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责令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包庇商家,未作调查就擅自向申请人回复,不作为、渎职情况。

2、申请人声称: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食品标签内容不全,配料表显示干果等;配料表中玫瑰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不能认定为标签瑕疵。答复:经被申请人调查,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生产企业为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进货查验资料显示: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配料表中的玫瑰花是从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经安徽易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且生产企业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八宝茶批次检验报告显示:符合标准要求。所以被申请人认为虽然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配料表内容不全、表述内容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所以被申请人认定为标签瑕疵。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对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成立于20190327日,经营范围包括茶叶、日用百货的销售;八宝茶加工及销售;土特产批发及零售,类型:个体工商户。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407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调味料产品[固态调味料];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中药材种植;农副产品收购。

202252日,申请人曹某某在红寺堡区弘德服务区购买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后发现八宝茶配料表显示干果等,标签内容不全,并有玫瑰花等原料,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举报后,进行了登记,并对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51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食品标签配料表显示干果等”“玫瑰花字样,存在食品标签内容不全、表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改<>20229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予以改正即对销售的某某八宝立即进行下架。

另查明,2021512日,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其生产的八宝茶外观、滋味及气味、水分、总灰分和铅进行检测,该检验二站出具了《检验报告》载明,包装完整严密,内装枸杞、葡萄干、黄冰糖、桂圆、沙枣、红枣、茶叶比例适当,色泽、形态正常、无霉变、无杂质。202255日,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玫瑰花色泽、气味等及水分、灰分、六六六、滴滴涕检测,该检验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载明,单项判定均合格。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对其所属辖区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调查终结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再根据情况作出决定,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也未提供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审核、审批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及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国家仅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但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易宇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玫瑰花色泽、气味等及水分、灰分、六六六、滴滴涕检测,并对是否属于重瓣红玫瑰的检测检验。同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陈述,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生产企业为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出具的八宝茶批次检验报告显示符合标准要求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配料表中的玫瑰花是从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购进,经安徽易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符合标准要求,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宁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八宝茶是从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购进,亦无法证实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生产的八宝茶配料表中的玫瑰花是从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购进。且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于2021512日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其生产的八宝茶进行检测,但现有证据更无法证实申请人曹某某202252日购买的案涉某某八宝茶是否属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某茶坊委托检测的同一生产批次八宝茶。而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径直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改<>202291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包庇商家、敷衍回复等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52日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理,并分别于202255日、16日将该投诉处理情况向申请人曹某某进行回复。即使被申请人对案涉事实认定不清及处理程序违法,但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曹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后果。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20225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改<>20229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于本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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