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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24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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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复决字﹝2021﹞第5号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李某某

被申请人:同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炜,系县长。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新区罗山路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叶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同心县人民政府对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500亩土地﹝中宁国用(2000)字第019号﹞停止灌溉供水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0年6月1日,中宁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核发中宁国用(2000)字第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中宁县长山头黑水沟长山头-05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0亩,用途为农业种植,终止日期为2030年5月31日,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农业种植生产至今。

2003年左右因行政区划变动,该地块列入同心县区。于行政管辖问题,曾经发生该地块被停止灌溉供水的情形。2019年3月28日,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通知停止供水,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种植经营。经申请人多方上访投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于2020年4月15日下发《关于李某某上访有关诉求的答复意见》,称此次停止灌溉供水行为系同心县人民政府行为。

申请人认为,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同心县人民政府停止灌溉供水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同时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恳请贵单位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为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在本案中《停止供水通知》是由自治区水利厅下设的固海杨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作出的。此外,对于自治区水利厅在向申请人答复的《关于李某某上访有关诉求的答复意见》中引用的“各级政府是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责任主体”,该规定与具体提供用水服务的职能不同。因此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就停止供水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行政复申请,申请人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二、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站停止向申请人提供灌既供水服务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合法行为。

2000年6月1日,申请人取得中宁县长山头黑水沟长山头-05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0亩,用途为农业种植。2003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同心县与中宁县行政区划的决定》(宁政发〔2003〕93号)将原中宁县大战场乡59.04平方公里区域调整到同心县河西镇作为小洪沟饮水水源地。2018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申请人耕种的土地位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要求,答复人同心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相关的清理整顿活动。

2018年9月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与申请人之子李某某签订《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李某某个人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就91.12平方米的彩钢房、3340米的U型水泥板渠、972平方米的土蓄水池等地面附着物给予补偿16.02万元(补偿款已于2018年12月31日兑付),收到补偿款后,李某某对在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全部地上附着物不再保留任何权利等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该协议于2018年12月20日由同心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9年3月28日,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向申请人下发了《停止供水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前与其签订《停止供水协议》。2020年4月1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作出并向申请人之子李某某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履行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彻底拆除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地上附着物”的义务。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之子李某某亲笔书写《保证书》,保证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拆除水源地东西走向的水渠及于2020年10月30日前拆除完剩余水渠与蓄水池。

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已与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达成了关于拆除水渠、蓄水池等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协议》。达成《补偿协议》后,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下发了《停止供水通知》,并根据上述既定事实,停止向申请人提供灌溉用水服务,该停止提供供水服务的行为合法、合理。并且小洪沟饮水水源地是同心县城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县城及周边乡镇十多万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强水源地保护,进行相关整顿清理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于2019年3月28日通知申请人停止供水,而申请人时至2020年6月12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理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本案已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答复人并非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且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停止向申请人提供灌溉供水服务的行为合法、合理并符合公共利益。另外,因停止供水行为系合法行为,申请人要求答复人赔偿因无法耕种土地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为此,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日,申请人取得中宁县长山头黑水沟长山头-05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0亩,用途为农业种植。2003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同心县与中宁县行政区划的决定》(宁政发〔2003〕93号)将原中宁县大战场乡59.04平方公里区域调整到同心县河西镇作为小洪沟饮水水源地。2018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8〕109号),申请人耕种的土地位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

2018年9月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与申请人之子李某某签订《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李某某个人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一、补偿的主要附着物:1、基础设施方面:91.12平方米的彩钢房;2、水利设施方面:3340米的U型水泥板水渠和972平方米的土蓄水池;3、林业生产方面:1302株枸杞树、450株葡萄树和10株椿树。二、补偿款的兑付:甲方(同心县环境保护局)向乙方(李某某)兑付补偿款16.02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一切与水源地保护及水源地生态建设无关的人类活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全部地上附着物自收到补偿款后不再保留任何权利;2、乙方自收到补偿款后,再阻挡、干扰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任何保护活动,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乙方原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仍具有法律效力;4、乙方对原出让的土地,今后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与水源地保护禁用的物品,并逐步退出;5、乙方在合法使用土地使用证时,必须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水源地保护规定。2018年12月20日,同心县环境保护局与李某某在公证处对《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李某某个人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进行公证,作出(2018)同证字第2241号公证书。

2019年3月28日,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停止向申请人供水,并向申请人下发了《停止供水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前与其签订《停止供水协议》,《通知》上有申请人之子李某某签名。2020年4月1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向申请人之子李某某送达,要求其履行2018年12月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彻底拆除3340米的U型水泥板水渠和972平方米的土蓄水池”的义务。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之子李某某书写《保证书》,保证其于2020年4月30日前拆除水源地东西走向的水渠、保证不使用化肥农药、保证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折除完剩余水渠与蓄水池。2020年4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下发《关于李某某上访有关诉求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第2条载明“经与同心县人民政府沟通联系,同心县政府已明确向你停止灌溉供水服务,以保护同心县小洪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中宁县长山头黑水沟长山头-05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0亩,用途为农业种植,终止日期为2030年5月31日,但是根据2003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同心县与中宁县行政区划的决定》(宁政发〔2003〕93号),已将原中宁县大战场乡59.04平方公里区域调整到同心县河西镇作为小洪沟饮水水源地。2018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8〕109号),申请人耕种的土地位于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且同心县环境保护局和李某某达成《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李某某个人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结合《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保护区内李某某个人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保证书》均系李某某代表申请人签署,2020年8月28日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表示都知道并同意其子李某某代为办理,因此复议机关认为李某某签署的上述文书系代表申请人签署,并对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区范围内履行该职权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所以,不管是固海扬水管理处黑水沟泵站还是同心县人民政府都不负有停止灌溉供水职权。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下发《关于李某某上访有关诉求的答复意见》第2条虽然载明“经与同心县人民政府沟通联系,同心县政府已明确向你停止灌溉供水服务,以保护同心县小洪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内容,并不能证实停止灌溉供水服务系同心县人民政府的职权,也无法证实系同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因此本案同心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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