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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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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复决字﹝2020﹞第5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吴忠市开元大道西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2、请求批准申请人按特殊工种退休。本复议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1986年9月招工到宁夏青铜峡造纸厂工作,从事的工种是司炉工,从1986年9月进厂至2010年12月一直在青铜峡造纸厂从事司炉工作。

2018年年底,申请人按从事特殊工种年龄计算已具备按55岁退休条件,就依照法定程序向青铜峡市人社部门提出按特殊工种退休的申请。青铜峡市人社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申请人具备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遂于2019年4月9日进行了审核。当退休审批表报送被申请人处审批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档案反映你本人特殊工种年限不够,决定不予审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证据事实不充足,引用的法规及政策根本不适用申请人。

首先,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审核资料登记表已清楚地记载了申请人从事司炉工的证据。其一:1989年学徒转正定级审批表证实申请人从事的工种是司炉工,从1986年进厂工作就从事司炉工作,学徒三年转正。其二:1991年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登记表上记载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岗位是司炉工。其三:199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记载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岗位是司炉工,期限是三年。其四:1997年至2008年11月的《青铜峡造纸厂职工考勤汇总》都清楚地记载了申请人的工种是司炉工。其五:申请人的司炉工资格证每年都由人社部门审核。2009年至2011年档案均有记载。以上原始档案均记载了申请人自1986年9月到青铜峡造纸厂工作,一直到2008年11月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岗位是司炉工。这些原始档案记载申请人的司炉工具有无可争辩的证明效力,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申请人从事司炉工的原始档案记载具有持续性,足以证明申请人完全已具备按照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远远超过法定8年至10年的条件)。

其次,被申请人引用的特殊工种退休法规、政策都强调了必须严格把握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政策界限。但这不是阻碍申请人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法规依据,恰恰相反,这些法规、政策文件证明了申请人按特殊工种退休符合条件。法规要求从严掌握就是对申请人最大的公正。被申请人引用的法规政策正确,但适用的对象错误。

最后,申请人是一个老实本分,工作踏实肯干的人。因为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自1986年进厂从事司炉工作后,就一直在烧锅炉,从未离开过工种岗位。申请人的性格也决定了不可能主动要求调整司炉岗位,工厂也不能主动为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普通锅炉工调整工种岗位。1986年至2010年,申请人所在的锅炉车间有关系的人不知走了多少茬,只有申请人与其他三个人一直坚持在高温岗位上。一辈子啥都不会干,就会烧锅炉,2011年就是以锅炉工的资格被招进宝丰能源的。干了几年,因环保政策从严,整顿锅炉,申请人也离开了司炉岗位。原指望到年龄能按政策退休,可事与愿违。

综上,无论从证据,还是政策法规,申请人都具备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定条件。请求复议机关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收到申请人姚某某特殊工种退休申请后,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调取申请人档案并进行了认真审核。经查档,姚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642102********0012。据档案资料反映,本人于1986年9月在原青铜峡造纸厂工作。1987年8月转正登记表无工种记载、1989年8月转正定级表记载工种为司炉工,1990年8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工人、1991年11月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登记表记载工种为司炉工、1992年12月职工奖励晋级审批表无工种记载,1993年12月、1994年3月、1994年8月、1994年12月、1995年6月、1996年2月工资审批表无工种记载,反映其1994年连续三次考核晋升工资;1995年5月劳动合同记载工种为司炉工(同一合同续签于1998年6月,签印章为宁夏鑫汇集团峡光纸业有限公司)、2011年2月宁夏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姚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记载其“从1986年进厂工作就从事司炉工作,学徒三年转正”,但其档案反映其1987年8月、1989年8月分别两次进行转正,且两张学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的主要简历于1986年9月签订的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1986年10 月签订的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所记载的主要简历各不相同。

1987年8月的学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同意定弍级,月资 49元,从84年9月16日起执行”,但姚某某1984年并没有在造纸厂工作。档案资料需认真推敲。从现行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看,司炉工属于造纸行业的特殊工种,但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反映出所从事的工种年限不够,不符合造纸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适用政策依据正确。

现行造纸行业企业职工退休执行的是《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八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文件,其中明确司炉工为特殊工种。

为严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1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于2017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特别强调: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的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

因申请人档案资料反映其从事司炉工特殊工种不够,故对申请人姚某某做出《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程序合法。

2019年12月,申请人姚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依造纸行业司炉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受理、认真审核后,于2019年1月13日提交吴忠市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做出特殊工种年限不够不予审批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完毕,整个程序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上级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1963年11月17日出生,1986年9月在原青铜峡造纸厂工作。1987年8月转正登记表无工种记载、1989年8月转正定级表记载工种为司炉工,1990年8月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工人、1991年11月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登记表记载工种为司炉工、1992年12月职工奖励晋级审批表无工种记载,1993年12月、1994年3月、1994年8月、1994年12月、1995年6月、1996年2月工资审批表无工种记载,反映其1994年连续三次考核晋升工资;1995年5月劳动合同记载工种为司炉工(同一合同续签于1998年6月,签印章为宁夏鑫汇集团峡光纸业有限公司)、2011年2月宁夏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另,申请人档案反映其1987年8月、1989年8月分别两次进行转正,且两张学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的主要简历于1986年9月签订的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1986年10 月签订的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所记载的主要简历各不相同。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依据正确。

申请人姚某某以按从事特殊工种年龄55岁退休条件申请退休,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规定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的规定,申请人姚某某申请特殊工种退休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被申请人提交的姚某某本人原始档案载明,姚某某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不够,不符合造纸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宁财(社)发2018209号)有关规定,以申请人特殊工种年限不够,决定不予审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依造纸行业司炉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受理、认真审核后,于2019年1月13日提交吴忠市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做出特殊工种年限不够不予审批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的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2项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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