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复决字﹝2020﹞第2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学平,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大道。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6月24日上午11点多,申请人去自治区信访局领取【2019】15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因为工作人员不在,门卫让下午再来,于是申请人在隔壁的九洲宾馆门厅休息区休息。期间接到郝某某电话,说他刚刚从宁夏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出来,听到申请人也在银川,就过来。我们坐了不大工夫,就突然冒出来四个不明身份之人,为首的一个手里拿着一个记录仪冲我录像,弄得申请人一头雾水、莫名其妙!申请人正在思考这是怎么回事,那个人将记录仪交给另外的一个人自己离开了。申请人就警告非法侵犯者说:“年轻人,你把手里的那个家伙给关了呗”!他非常嚣张的回答:“是派出所的让录的”!然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面对这等法盲、流氓、小瘪三,申请人果断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但是他们并未收手、停止不法行为,直到民警出警赶到现场。他们才收起犯罪工具,停止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
为了查证这伙黑恶势力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7月15日用挂号信邮寄三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信息描述:2019年6月24日,贵局民警李某(伙同另外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九洲宾馆门厅(没有当地公安协助实施‘单兵作战、跨区域作业’)对申请人实施钓鱼执法。现申请获取“这四人的此次行动的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二)、信息描述:2019年6月24日,贵局民警李某(伙同另外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九洲宾馆门厅(没有当地公安协助实施‘单兵作战、跨区域作业)对申请人实施钓鱼执法。现申请获取“这四人的确切身份”的政府信息:(三)、信息描述:2019年6月24日,贵局民警李某(伙同另外三人)在银川市兴庆区九洲宾馆门厅(没有当地公安协助实施‘单兵作战、跨区城作业’)对申请人实施钓鱼执法,使用摄像设备对着申请人录像。现申请获取“该次录像视频资料”的政府信息。
因为被申请人自恃大权在握,无视党纪国法、不顾职业操守拒不给予申请人告知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政府求助、提起行政复议。2020 年元月7日收到贵政府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政复决字【2019】第11号):一、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2020年元月31日(距2019年7月15日时隔半年多)才收到被申请人于元月16日作出的《补正通知书》(吴利公信息公开【2020】年第1号补),2020年2月4日申请人用挂号信邮寄补正材料,3月7日才收到(3月6日交付邮寄,应该是超过《条例》所规定的20天的时限)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吴利公不予公【2020】 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没有《登记回执》),将申请人递交的三张《申请表》一锅烩,为了继续掩盖真相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毫无质量可言的答复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仗着大权在握、又有保护伞为其撑腰,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公然无视党纪国法,既不尊重事实、又不敬畏法律,其恶意不作为的不法行径已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属于十九大后继续顶风作案。再次恳请贵政府严肃管教下属、依法查处,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程序合法。
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王某某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在银川执法的法律依据:2、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执法的确切身份;3、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2019年12月27日,吴忠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吴政复决字[2019]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
后被申请人按照决定书内容,对收悉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王某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正。于2020年1月17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才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早已超过了补正期限,但被申请人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于2020年3月5日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了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的书面答复。
自2020年1月3日到2020年1月16日,共有10个工作日。自2020年1月17日到2020年3月3日,系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补正时间超期后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处理。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的特殊情况,虽然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超出被申请人依法指定的20日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依然做出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到做出决定,除去补正期限,没有超过20个工作日,因此被申请人案涉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1、关于“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在银川执法的法律依据”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项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涉“执法的法律依据”,立法机构已颁布实施,不是政府信息,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畴。2、关于“2019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处民警执法的确切身份和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该两项信息公开申请中“执法(民警)的确切身份”系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均可以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书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作出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的书面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王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恳请吴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1、2019年6月24日该局民警在银川执法的法律依据,2、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执法的确切身份;3、2019年6月24日本局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2019年7月16日,该信件妥投,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程序,2019年12月27日,吴忠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政复决字﹝2019﹞第11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于2020年1月2日送达被申请人。2020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吴利公信息公开﹝2020﹞年第1号补),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正;2020年3月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的书面答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1月2日收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吴政复决字﹝2019﹞第11号),应在收到之日起,按照复议决定要求,在限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2020年3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的规定,其法定期限应为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2020年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超出法定补正时限;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第1项关于“2019年6月24日该局民警在银川执法的法律依据”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该项信息所涉“执法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已颁布实施,不是政府信息,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畴。第2项和第3项关于“2019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处民警执法的确切身份和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该两项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吴利公不予公﹝2020﹞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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