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起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完整、安全。
第四条 档案管理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将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列入档案室管理范围,统一编号,按年度每案立专卷、一案一号方法进行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跨年度行政复议案件在结案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案件办结后认真检查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不完整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
第七条 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分别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料依顺排列在一起,文电合一立卷,排列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和法定办案程序形成的文书材料依顺序排列,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九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码编写页号,用铅笔标注于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条 卷内目录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第十一条 案卷封皮使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封皮,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材料收集和整理装订完毕,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一般不外借。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确需外借的,由复议机关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支持。由行政复议机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档案保管员办理借出手续,送需要调阅的机关,并负责与调阅机关联系归还档案。
第十五条 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档案材料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印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档案保管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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