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1]94号)和《吴忠市中小学生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吴教发〔2021〕38号)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拟定了《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吴忠市教育局财务科709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2月18日~2月28日(7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电话:0953~2037971 传真:0953~2037961
邮箱:wuzhong_edu@163.com
通信地址:吴忠市教育局(吴忠市利通区迎宾大街449号)
附件:
1.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吴忠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
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后服务是指: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正常工作日下午放学后,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的延时服务,包含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及开展兴趣活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是指按照《吴忠市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课后服务费。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要遵循 “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末放假前据实结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对中途退出课后服务的学生,应在放假前按实际服务天数进行结算,多收部分全部退还学生。
寄宿制管理学校的常规管理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收费范围。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记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除了进行财务核算以外,学校必须另行单独设立课后服务费辅助管理台账,分年级、分班级记录收款、退款明细,并详细记录课后服务费支出明细。
第八条 各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
各学校应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的领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业务。
第九条 对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四类家庭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应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减免课后服务费,减免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相关学校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课后服务费应优先用于发放学校内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对聘请社会力量提供课后服务的,可用于支付劳务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用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等开支。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资金,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课后服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经校委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支预算等情况报主管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应综合考虑人数、课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劳务报酬不得高于一线教师发放水平。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编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用于课后服务的经费额度,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实行项目单列管理,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审批,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所需经费使用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补助。
各学校其他人员参加课后服务,应由各学校自行审核发放,发放标准不得高于人社部门核定的在编教师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使用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予以保障,不得超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每学期末,学校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服务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每学期各类人员的量化考核情况应及时报送教育局备案存档。
校长作为本单位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费会计档案、收支情况的公示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一)虚报、瞒报、造假学校课后服务基本信息的;
(二)考核及费用使用方案未经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三)虚设考核方案、不执行考核结果或平均发放的;
(四)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部署安排,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幼儿园)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吴忠市直属学校及利通区已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制度,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教师参与率不断提升,课后服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21年11月25日,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吴忠市教育局、吴忠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吴忠市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等,市区2.00元/课时·生;乡镇1.0元/课时·生;提供内容为科普、文体、艺术、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兴趣活动服务的,市区2.50元/课时·生;乡镇1.50元/课时·生。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按照《关于做好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即:10元/生·时。为切实加强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1〕94号),吴忠市教育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吴忠市中小学生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吴教发〔2021〕38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小学课后服务的性质,坚持成本补偿原则,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用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日常运行开支”。2021年11月25日,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吴忠市教育局、吴忠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吴忠市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21年12月,吴忠市教育局起草了《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向相关市属行业部门和利通区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收费管理、支出管理、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21个条款。《办法》明确了课后服务费收支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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