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起草了《吴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5月7日~5月15日
邮箱:nxwzzsj@126.com
联系电话:0953-2035499
传真:0953-2035333
通信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西510号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9年5月7日
吴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吸引吴忠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扎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矿产资源采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必须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入统;且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市。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吸引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来我市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新建平台类企业,自正式营业起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费2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年营业收入首次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再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其营运成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投资新建的文旅项目,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投资新建的旅游景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投资新建的酒店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投资新建的物流企业,首次被认定为5A、4A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投资新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融合实体经济,实现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转化,开展设备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订制生产、服务外包和需求、设计、制造、售后的产业链配套服务等,年营业收入首次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市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并达效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科技成果转化并达效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的,积极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对孵化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年营业收入首次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属于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按不低于所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
第十三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当年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吴忠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等(宁政发〔2012〕97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或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电价。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在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后,可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投资新建具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时,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投资者以并购、入股等方式对我市已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等,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参照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者支持。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成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企业认定、项目审核、政策兑现等;成员单位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商务和投资促进、自然资源、税务、工信、科技、金融、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一)申请。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投资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9.纳税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会议研究。召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会议,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政府领导审阅。
(四)公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将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六)兑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次性向投资者兑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支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兑付(在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财政兑付)。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支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支持的投资者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并取消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投资者,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本市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与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为准;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本办法由吴忠市人民政府解释。
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吴忠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矿产资源采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社会引资者。
第三条 除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即为社会引资者(以下简称引资者)。
第四条 引资者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资者;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即为第一引资者。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引资者引进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引进的投资者必须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入统;且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市。
(三)引资者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的书面认可;
(四)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资者引进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进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5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达效(运营)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平台企业正式运营并达效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引进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正式运营并达效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引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融合实体经济,实现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转化,开展设备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订制生产、服务外包和需求、设计、制造、售后的产业链配套服务等,年营业收入首次实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并达效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并达效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市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进所孵化企业在本市落地,孵化成果转化并达效后,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八条 引进投资者以并购、入股等方式对我市已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等,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引资者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引资者的奖励兑现工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负责引资者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兑现等;成员单位由监察、财政、审计、商务和投资促进、税务、工信、科技、金融、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
第十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申请。引进的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达效后,引资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
3.引进项目投资合同;
4.引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5.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6.引进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等(复印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纳税证明;
9.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会议研究。召开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会议,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政府领导审阅。
(五)公示。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审批。公示无异议,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领导小组将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七)兑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次性向引资者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兑付(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兑付)。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者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资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并取消其兑现招商引资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兑现的全程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为准;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本办法由吴忠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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