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 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吴忠市审计局
一、主体名称
(一)单位名称:吴忠市审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依据
序号 | 职权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其他职权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三、执法程序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吴忠市审计局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吴忠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局应当组织听证;
(七)将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救济渠道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救济途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37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1、政府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953-2032918
监督举报邮箱:wzsj29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