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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忠市委、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2020第4期)

时间:2020-09-17 来源: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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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10:3091712:00,吴忠市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730件,现将45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电话:0953-2643600,举报邮箱:吴忠市利通区第0014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3018:00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wz-xfx-0001

盐池县花马池镇八岔梁夏记墩村林地草原肆意放牧,无人监管

盐池县

生态破坏

接转办件后,盐池县禁牧办会同花马池镇禁牧办第一时间到达信访群众反映的偷牧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偷牧现象。据该区域护林员反映,花马池镇八岔梁村夏记墩组一村民有偷牧行为。经调查核实,该村民于9月10日在花马池镇八岔梁村夏记墩组草原进行偷牧,偷牧羊1群40只,花马池镇禁牧执法人员对偷牧者提出严厉批评教育,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该村民偷牧行为处以10元/只罚款,共计400元。

部分属实

根据《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草)员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盐自然资发〔2020〕156号)要求和《盐池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对该区域护林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重点林草区护林(草)员量化考核制度扣除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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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z-xfd-0013

碧桂园小区开发项目噪音扰民问题

同心县

噪音

经同心县住建局现场核查,该项目处于地基处理桩基施工阶段。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约见了举报人,举报人提供了项目夜间施工证据。经核实,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行为,并产生一定噪音,建设单位也承认曾有夜间施工行为。9月12日同心县住建局质监站向该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施工。

属实

一是同心县住建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其项目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最大限度降噪,严格建筑工地扬尘6个100%管控,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夜间施工。二是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张贴《施工公告》,公开项目建设内容、施工时段和监督举报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同心县住建局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3

wz-xfd-0014

利通区秦水嘉苑10号楼楼顶建设通信塔有辐射未提前告知住户,要求拆除此通信塔

利通区

辐射

该通信塔位于秦水嘉苑小区10号楼2单元楼顶,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十类核与辐射第186项无线通讯类,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台60W扇形信号移动通信设备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一是对投诉通信塔有辐射的问题,2020年9月1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委托第三方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了辐射监测,对10号楼1单元楼顶、2单元8楼、3单元1楼等四周12个点位开展了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最高综合电场强度2.32V/m,最低0.18V/m。另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于2019年3月13日对该小区电磁辐射环境投诉也开展了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最高综合电场强度1.08V/m,最低0.25V/m。两次监测辐射环境质量均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12V/m。二是对反映有辐射未提前告知住户的问题,建设单位于2018年10月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基站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且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备案表类告知义务,故未告知不属实。三是群众要求拆除此通信塔的问题,因该通信塔投入建设规模与备案登记内容一致,无弄虚作假、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行为,故没有拆除的法定理由。

不属实

一是要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加大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群众关注的电磁环境问题,及时公开通信塔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在秦水嘉苑小广场召开了利通区秦水嘉苑通信塔辐射安全工作座谈会,向该小区居民通报了监测规范和监测结果。三是邀请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高级工程师侯林荣,向现场约30名小区居民代表开展了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和防范常识宣教活动,现场解答了群众疑问,展示了监测仪器,现场监测电场强度。四是现场向与会群众代表发放了满意度测评表,共发出28张全部收回,根据测评结果,得出群众对此次活动结果满意度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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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z-xfd-0015

同心县韦州镇和平区女子回小附近有一样牛场,私自屠宰牲畜,粪水和血水无处理设施,臭味严重影响居民

同心县

废水

一是韦州镇女子小学附近有养牛场不属实。韦州镇女子小学周边没有养牛场,有散户养殖户1户,饲养肉牛9头,在自家圈棚内饲养。二是私自屠宰牲畜问题属实。经现场查看,养殖户院内有近期屠宰牲畜的血迹。养殖户承认于8月12日屠宰肉牛1头,9月12日屠宰肉牛1头,均为自宰自食。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该养殖户屠宰肉牛不属于私屠滥宰行为。三是粪水和血水无处理设施,臭味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走访调查,该养殖户屠宰肉牛产生的粪污和血水没有及时处理,近期降雨频繁,造成粪水和血水产生异味,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部分属实

一是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向该养殖户下发《禁止在居民区私自屠宰畜禽告知书》,禁止在居民区开展屠宰畜禽活动,有屠宰需求时,必须到韦州镇政府临时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畜禽。二是同心县农业农村局现场监督该养殖户对肉牛养殖产生的粪污和前期屠宰产生的粪水和血水进行清理,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三是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户开展养殖技术指导,指导其积极改进圈棚卫生条件,对粪污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消毒,做好掩埋覆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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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z-xfx-0002

来信反映峡口镇闫渠村6队村民依法承包的位于牛首山北麓101线、105桩号处2000亩草原遭到破坏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处理;反映本人承包的2000亩草原承包手续被非法注销;要求其继续履行草原承包合同

青铜峡市

生态破坏

一是关于“反映青铜峡市峡口镇闫渠村6队村民依法承包的位于牛首山北麓101线、105桩号处2000亩草原遭到破坏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处理”情况不属实。经核实,举报人曾于2014年12月底就该问题向青铜峡市信访局进行了反映,青铜峡市峡口镇、原青铜峡市农牧局、国土局、青铜峡市公安局对破坏草原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对涉嫌破坏的农户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信访事宜的答复意见书》(信答复〔2015〕01号)予以书面答复并送达,举报人不服,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5年7月14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举行听证会,2015年8月28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下达《复查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申请人提到的破坏草原行为,农牧局及时进行了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制止”。2018年6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宁夏“回头看”期间,收到举报受理编号为886号问题,青铜峡市委、市政府当时已查清并上报,并加大林地植被管护力度,不定期进行林地巡查。经实地踏查,目前,该片区域涉及的林地、草原已自然恢复,植被长势良好。二是关于“本人承包的2000亩草原承包手续被非法注销”的情况不属实。2003年5月,青铜峡市对辖区内的草原进行第二轮承包,此次承包涉及两乡、两镇、一场(共24个村),参与承包户8847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761份,颁发《草原使用权证》178本,承包草原64.78万亩,投诉人是其中1户。2009年4月,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于2009年4月27日下发《关于注销树新分场等178本<草原使用权证>的决定》(青政发〔2009〕54号),注销了颁发的《草原使用权证》。投诉人等3人不服《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树新分场等178本<草原使用权证>的决定》(青政发〔2009〕54号),分别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自2009年4月底已终止与承包户的承包关系,土地现状为国有林地、草原。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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