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00012/2020-00005 | 文号 | 吴人社发〔2020〕 29号 | 生成日期 | 20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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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认定程序
1.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感染的工作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各用人单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而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予以直接认定。即时受理即时办理。
三、待遇支付
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