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税降费 > 相关政策
索引号 640300011/2020-00070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生成日期 2020-12-1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吴忠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5001126号 bah.png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058号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网站标识码:64030000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0953-203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