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00002/2015-54326 | 文号 | 宁政发〔2015〕87号 | 生成日期 | 201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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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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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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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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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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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自治区内跨市的和自治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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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市辖区)的和市属、市辖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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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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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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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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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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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 通 运 输 |
车辆 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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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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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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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和道路客运 |
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 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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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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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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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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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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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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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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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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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服务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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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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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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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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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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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包括高校、高中)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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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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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民办高校、民办中专中职收费标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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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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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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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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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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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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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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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评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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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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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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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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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气象评估及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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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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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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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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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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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益)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 |
供电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视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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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视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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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
七、本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