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00002/2023-0000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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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价格调控科 |
关于吴忠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城市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吴城传投发〔2022〕34号)收悉,为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辆停放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城市停车难,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相关要求,现将吴忠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计时设施收费标准。
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辆/次收费2元,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加收1元/辆收费,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3、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收。
4、大、中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计算。
(二)人工收费标准。
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
2、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辆/次收费2元,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加收1元/辆收费,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9元。包月车辆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3、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收。
4、大、中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计算。
二、新能源汽车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其他时间减半收取。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你公司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停车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吴忠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吴价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