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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吴忠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吴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吴党办发〔20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城镇户口和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第三条  完全放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有落户意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登记入户。

第四条  对需要迁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表、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户口迁移。

(一)在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其居住住址落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办理,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办理。对于在父母或子女房屋居住的,还应提供由父母或子女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租赁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在保障性住房地址落户。凭住建部门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证》办理。

(三)租赁其他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四)在政府拆迁安置房居住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在安置房落户。购买安置房居住的可凭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和房屋所有人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购房协议落户。(新增)

(五)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的,可在单位或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凭与单位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

(六)在本行政区划内农业人口在本县市区内进城落户的可直接办理。

第五条  放开亲属投靠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二)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明确了直系隶属关系的户口簿,公证机构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凡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档案托管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中专、中技或初级以上职称人员落户,凭入户申请表、档案托管证明、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办理。

第七条  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居委会或派出所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一)社区公共户口管理人为派出所户籍民警。

(二)派出所应加强与设立集体户的社区、单位的联系,实现对集体户的共同管理;

(三)对居民个人申请落户的,其户口落入公共户中集体户内;对二人以上共同申请落户的,可根据其意愿单独在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户主一般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四)居民在社区公共地址或单位公共地址落户的,人员信息中必须备注落户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社区(或单位)共同签定《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见附件),居住地住变更的要及时申请变更户籍信息。

第八条  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外省市人口向我市农村转移。除生态移民外,原则上全市原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迁移。户籍改革前农业户口因人口系统统计调整原因现为城镇人口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允许迁往我市农村地区。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对手续齐全按相关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当场或当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简化户籍迁移手续。

(一)自治区内户籍人员落户的,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直接办理;

(二)外省户籍人员落户的,需先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准迁证,再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凡公安机关内部系统查询能够证实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材料。

 

第四章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2015年12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五条  全市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对原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应继续使用,不必删除“户口性质”,可根据群众意愿免费更换户口簿。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公安部门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乡村的统计为乡村户籍人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实际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农村,是指我市除城镇以外,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聚居生活的地区。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吴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均指城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我市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和我市以外人口迁入我市城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吴忠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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