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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时间:2024-05-11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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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自然资源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三)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四)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拟订吴忠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标准、制度。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吴忠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对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吴忠市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吴忠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地、草原、湿地、荒漠化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草有害生物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经济林培育,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草原禁牧封育、草畜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沙化土地开发利用。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开展林木、林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草科技推广、良种选育推广应用、林草种子种苗监督管理,监管林草种子种苗质量安全。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控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监督落实森林、草原、湿地、经济林产业防灾减灾相关要求,协调开展灾害预警预报及处置,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九)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及辖区城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收、规划监管等工作。

(二十二)承担吴忠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担吴忠市绿化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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