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00002/2022-00098 | 文号 | 吴发改发〔2022〕116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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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服务业发展科 |
吴忠市发展改革委 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吴忠市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等规定,经研究制定了《吴忠市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吴忠市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精神,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吴忠市主辅分离试点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主辅分离试点,编制试点方案,实施奖补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辅分离:工业(制造业)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运输、原材料采购、营销等非核心辅助性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并面向社会发展物流仓储、贸易营销、设计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服务外包:鼓励暂时不具备分离条件的工业企业,将业务流程中的研发设计、物流运输、检验检测认证、贸易营销、人力资源培训以及其他专业配套服务环节,通过与相关服务业企业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实行业务外包,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
(三)其他需要支持的主辅分离建设内容。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根据评定情况同比例确定),每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政策期内本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在政策期内分离且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正常经营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申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
(五)政策期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环保事件发生;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及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所需材料:
(一)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主辅分离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业(制造业)分离及外包服务业企业概况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及法人征信记录复印件;
(四)企业相关印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控股证明、出资证明或股东决议,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额报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业务外包合同等);
(五)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主辅分离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提出资金拟分配计划,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资金安排和计划,按照评定审核情况同比例确定支持的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管理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企业,各级财政会同发改部门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每年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和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主辅分离试点建设的企业。今后年度主辅分离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依据自治区主辅分离试点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