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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市监规发〔2022〕1号

市局机关各科室: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异议审查、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提请以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起草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备案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进行;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六)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七)精简实效、权责一致;

(八)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五条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各科室起草公文时,应当首先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科室(以下统称起草科室)负责与本科室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政策解读、评估文件实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备案、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科室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确定一个牵头科室负责。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确定、合法性审查、组织定期清理等工作。

市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

市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种、文体、文字等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按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负责公示公开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为“办法”“规定”“细则”“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表述,不分章、节;但篇幅较长,确实需要分章、节的除外。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有制定的必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应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不得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起草科室应当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实施的措施是否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将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在起草说明中如实反映,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征集专家论证报告、向社会公布草案及说明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回应公众意见,并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起草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原起草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涉及本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

第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起草科室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提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依据、拟确立措施的适当性、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市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得签署公布。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局政策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二)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参考的其它部门或地区的规定;

(五)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四)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设定了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五)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公开征求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了协调处理;

(七)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法定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政策法规科商法律顾问应当将其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一)没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在程序、内容方面存在问题,需修改或补充的;

(三)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

存在意见分歧协调达不到一致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期限自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收到齐备的送审材料后计算,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得超过15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制作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查的过程、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有关科室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做相应修改,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市局政策法规科处理,起草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市局政策法规科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暂不通过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完善后再次报请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和发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查确认并经起草科室分管领导同意,起草科室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查后,由办公室安排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议时,起草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情况、是否采纳市局政策法规科及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市局政策法规科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说明,市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对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二十二条起草科室拟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并经有关领导签批后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编号统一为“吴市监规发〔年份〕××号”。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起草科室提交市局办公室通过吴忠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局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起草科室应当依法就文件核心内容及其制定必要性、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内容在吴忠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做好政策解读,公众对政策措施理解存在偏差的,应当及时公开回应。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起草科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审查说明和正式文本。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补充说明、补交相关材料、纠正或撤销等处理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市局政策法规科要定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科室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科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等清理意见: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需修改或废止的;

(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自然失效的;

(四)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第二十九条  起草科室拟对本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等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

市局政策法规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起草科室提交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吴忠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局微信公众号、市局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公布失效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抄送市局政策法规科。规范性文件废止或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公布的,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市局政策法规科。因上位法调整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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