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审批决策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吴忠市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政府债券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四条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小型政府投资项目、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小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中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制度,项目在审批前,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论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咨询论证后,项目单位应完成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小型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中型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项目由项目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定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项目由项目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向市委请示,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除履行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外,还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同时,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后续审批程序除重大变更外,不再提交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第八条 对亟需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调整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先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待国家或自治区资金落实后,履行后续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严格楼堂馆所项目审批。全面加强楼堂馆所项目管理,从严审批办公用房,严禁变相规避审批。对确需采取置换新房、建设方式配置的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单位综合造价标准,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不得随意突破,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建设、竣工等全流程监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超过10%(含)的项目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项目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别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审定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复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行业专项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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