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00020/2019-00017 | 文号 | 吴文旅体广发〔2019〕7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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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办公室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各旅游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规范、监督,提升游客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作为文明旅游的一项重点任务,周密部署、认真执行,大力抓好《办法》落实。以网络宣传和场所宣传为重点,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主流媒体,扩大《办法》宣传范围;各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旅行社(分社、营业部)要积极利用企业所属网站、移动终端、电子屏、宣传栏牌或橱窗等,全方位宣传《办法》。认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升群众对《办法》的知晓度、认同感。
二、进一步严格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属地旅游不文明行为信息的采集与核实工作。主要从当地行政处罚部门、主流媒体、社会举报、游客投诉及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报送等途径,采集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不文明信息。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督促当地旅游企业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工作制度,做到“两及时、两主动”,即及时发现情况、及时核实游客或旅游从业者身份;主动劝阻纠正、主动报送信息。对采集的信息认真确认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旅游不文明信息,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报送至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旅游科。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通报
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将对收集汇总的旅游不文明信息进行评审认定。已形成的旅游不文明信息记录,保存期限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告知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
对于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以教育警示为主, 建议旅行社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可以不提供服务,不予办理组团出境旅游,记录期过后,在出具遵守文明旅游规定保证书后,旅行社可接受该游客报名参加出境旅游团队。
对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旅游从业人员,建议各旅游企业纳入员工绩效考评范畴,予以一定的惩戒,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工作,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则上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不能授予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附件:1.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附件2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
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因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将该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请审定。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