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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利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宁0302执3415号,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将坐落于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明珠路北侧龙河唐都二十一号楼1301号,面积216.3平方米的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00126473-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吴忠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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