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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2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依据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宁0302执41号】的要求,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坐落于吴忠市利通区南环路南侧造纸厂四号商住楼4331号,面积101.41平方米的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0002575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吴忠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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