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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2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依据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宁0302执40号】的要求,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坐落于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南侧造纸厂五号楼9号商业房,面积68.75平方米的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000789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吴忠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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