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号
依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执51号、52号、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7)宁03执51-4号、(2017)宁03执52-4号、(2017)宁03执53-4《执行裁定书》,拟将宁夏汇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利通区利华街东侧、南一环南侧,吴国用(2012)第6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过户给何俊梅、刘军、丁吉明。
因吴国用(2012)第6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依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现我中心公告作废吴国用(2012)第6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吴忠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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