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改《吴忠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修订了《吴忠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5日-2021年5月6日(节假日除外)
电 话:0953-2139903
传 真:0953-2139901
邮 箱:wzslsjb@163.com
通信地址: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9室)
附件:《吴忠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吴忠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推进全市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吴忠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的粮油市场调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粮食产业发展规划、办法、意见等编制、评估,扶持吴忠市已纳入粮油加工行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绿色仓储、粮油机械装备、科技创新、节粮减损、品牌建设以及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职责:
(一)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和区域粮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分析研判全市粮情,适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合理化建议;
(二)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评定,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四)加强项目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用到位、出成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粮油机械装备提升项目。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精深加工能力提升、主食产业化以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
(二)粮食绿色仓储项目。主要包括仓库新建、改扩建,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智能化提升和科学储粮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
优先支持承担地方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仓储设施建设。
(三)粮油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获得“中国好粮油” “宁夏好粮油”等国家级、自治区级粮油名牌产品、金奖产品以及在粮油加工、流通领域营销模式有创新,成效突出,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
(四)优质粮食订单项目。主要包括粮食订单生产、收购。
(五)全市粮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评估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专项补助方式:重点支持市属国有粮食企业。
(一)新建、改扩建仓库按仓容补助,每1000吨仓容补助1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仓库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智能化提升、科学储粮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按总投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粮油机械装备能力提升、粮油品牌建设、优质粮食订单等领域项目。
(一)对企业新增、改造粮油机械设备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投资的10%,补助上限为1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奖励上限2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奖励上限1万元。
(三)优质粮食订单补助标准为每收购1000吨优质粮食补助1千元,补助上限为5万元,数量以企业上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数据为准。
(四)对组织全国性产品推荐、扩大和提升区域粮油品牌影响力的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纳入国家、自治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范围;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企业带动效应能力强,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好;
(五)企业社会信用良好;
(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七)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当年6月底前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素,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进行申报,并于9月底前完成初审,将相关材料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上报汇总后的项目分别函询征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并依据反馈意见确定拟验收项目计划。
(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拟验收项目进行评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依据评定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确保项目按照申报内容全部完成,充分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市粮食产业化发展情况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