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各企业:
现将“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4月2日前回复本局。
联系人:张佳伟 电话:0953-2128951
邮箱:wzsyjjwhk@163.com
附件: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采集、推送、反馈等实时在线监控流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的智能化作用,保障监测预警系统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机制(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持证)企业及其他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监测,并将以下数据信息纳入监控监测范围:中央控制室、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仓库等场所以及企业制高点视频监控数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实时监测数据、安全联锁报警、火灾报警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信号;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监控数据和报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及时补充完善本企业相关信息,负责做好风险预警信息的消警处置,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的处置情况,实现预警信息闭环。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发〔2018〕74号)要求,于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排业务熟练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做好安全承诺、风险消警和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畅通。
五、因需要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实时监控监测数据无法上传的,要立即向属地(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经属地(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无误后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操作人员在系统中确认停用;报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属地(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分管领导签批,经市级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停用。企业在恢复生产时要立即申请启用监测预警系统,主动接受远程监控,凡恢复生产后24小时内不及时申请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
六、在节假日期间需要停产或者停用生产设施设备时,不得停用报警数据监测预警系统,必须安排带班领导和系统操作人员值班,落实安全承诺和预警处置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进入试生产(使用)后一个月内,必须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录入监控监测信息,将数据信息接入监控监测预警系统。凡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在线率和其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开展任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启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
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安排专人实时在线监控,随时对预警处置、承诺公告不及时的企业推送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要科学运用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对风险较高的区域和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精准执法,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
九、县(市、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监测预警管理工作,组织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二级、三级的核查,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核查处置情况,组织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
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地监测预警管理工作。定期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组织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一级的核查,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核查处置情况;每月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结果进行通报,提出督办整改指令。
十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接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的预警信息及警示通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自行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置并销警的企业,首次发现予以提醒警示并通报处理;对不主动销警或恶意逃脱系统监测行为的,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立案查处。全年被立案查处2次以上或年内出现2次触发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一级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故意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等采集设备以及无故停电、断网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该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