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吴忠市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吴忠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1+16”行动计划的《方便企业退出行动计划》(宁党办〔2019〕89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吴忠市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吴忠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6日。(节假日除外)
电 话:0953-2129678
传 真:0953-2129678
邮 箱:wzsysb@126.com
通信地址:吴忠市审批服务管理局(404室)
附 件:《吴忠市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帮助困难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重新纳入正常生产经营轨道或者有序退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宁党办〔2019〕89号)精神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费用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企业破产启动费用等而设立、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后应当优先偿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公开透明、封闭管理、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日常专项资金核算和拨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仅限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符合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条件的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影响较大、“三无企业”及债务人无力支付破产案件前期费用的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
(二)从破产财产变现价款中收回垫付的费用;
(三)上级部门资金;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及账户资金利息收入等;
(五)管理人单个案件报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提取计入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等费用;
(三)垫付管理人报酬时对报酬低的管理人付给一定的补助;
(四)其他破产启动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破产企业、管理人书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申请,详细说明破产原因、申请事项、费用预算。
(二)核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研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核实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优先偿还垫付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管理人故意隐瞒或逃避偿还的,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专项资金的,将管理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取消管理人资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